请问海事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适用范围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5-08-11 16:08

  根据《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和《福建海事局关于实施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要求,福州海事局辖区下列常见违法行为,符合适用条件的不予实施海事行

政处罚:

(1)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2)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

3)船舶未随船保存自查记录;

4)船长未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

5)船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

6)船长未保证船舶持有有关航行资料;

7)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有效船员健康证明;

8)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9)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在船上工作未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10)船舶在出港前未将上一航次消耗的燃料种类和数量,主机、辅机和锅炉功率以及运行工况时间等信息按照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等。

    福州海事局根据上级文件动态更新免于处罚高频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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